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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证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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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事项

委托公证

受理条件

办理委托书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

(1)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委托人为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身份证明;

(2)受托人的身份证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3)拟定好的委托书(我处可代为拟定);

(4)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5)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出证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15个工作日;我处提供便民服务,在资料齐备的情况下现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收费标准

按川发改价格〔2017〕310号文件执行

备注

(1)夫妻共同委托第三人或相互委托的,应提供结婚证;

(2)涉及处分财产的,自然人应提供婚姻证明,若已婚需夫妻双方到场、财产证明;

(3)法人应提供工商查档章程、股东会决议、财产凭证;

(4)涉及处分房产的需要提供房屋查档资料,依据司法部“五不准”及四川省公证协会文件办理;

(5)所需提交的资料如无特别注明,均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