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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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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事项

继承权公证(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

受理条件

办理继承权公证,应向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

(1)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被继承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4)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如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法院调解书、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死亡证明;

(5)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6)申办继承权公证所需的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应包含被继承人的婚姻、子女、父母情况,亲属关系证明不是成都出具的,则应由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申办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7)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由放弃人亲自到我处或居住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继承人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

(8)继承人原则上应亲自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少数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我处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除正常委托授权外,还应记载: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内容);

(9)遗嘱继承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

(10)其他与继承相关的证明材料;

(11)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出证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1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收费标准

按川发改价格〔2017〕310号文件执行

备注

(1)此公证事项个案特征明显,准备资料不尽相同,建议提前致电本处或亲自到本处咨询;

(2)所需提交的资料如无特别注明,均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