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委托(声明)公证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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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事项 |
监护权委托(声明)公证[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及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在一定时期内因特定原因无法行使监护职责的,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行使。在未成年人出国(境)期间,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在此期间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通常要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署委托书(声明书),将监护权委托给他人(或机构)行使,并对委托书(声明书)进行公证。监护权委托(声明)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签署监护权委托书(声明书)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
受理条件 |
办理监护权委托(声明)公证应向受托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
申请材料 |
(1)父母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护照; (2)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 (3)父母子女关系证明,非婚生子女提供亲子鉴定书; (4)父母的结婚证; (5)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委托书/声明书; (7)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出证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15个工作日;我处提供便民服务,一般情况5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加急情况2个工作日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
收费标准 |
按川发改价格〔2017〕310号文件执行 |
备注 |
(1)此公证事项须申请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申办。 (2)所需提交的资料如无特别注明,均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