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遗赠公证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09日
【 打印 】
【 字体:
】
公证事项 |
遗嘱/遗赠公证(遗嘱/遗赠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
受理条件 |
办理遗嘱/遗赠公证,应向遗嘱行为发生地或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机构提出;涉及不动产的,也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
申请材料 |
遗嘱、遗赠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遗嘱/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受益人的身份证影印件,以及遗嘱/遗赠人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离婚、丧偶等证明); (2)遗嘱/遗赠所处分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3)遗嘱/遗赠人本人草拟的遗嘱,如本人书写有困难的,可向我处申请代为草拟,经遗嘱人或遗赠人核对无误后签名并捺指印确认; (4)与遗嘱/遗赠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如遗嘱/遗赠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5)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6)其他:因遗嘱/遗赠以遗嘱人去世为生效条件,为避免纠纷,夫妻双方应分别独立订立遗嘱,不宜订立共同遗嘱。 |
出证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15个工作日;我处提供便民服务,在资料齐备的情况下现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
收费标准 |
按川发改价格〔2017〕310号文件执行 |
备注 |
(1)此公证事项须申请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申办。 (2)遗嘱所指的财产如果是当事人结婚期间取得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每人立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份额。(3)所需提交的资料如无特别注明均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