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09日
【 打印 】
【 字体:
】
公证事项 |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等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该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成立,自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生效。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有两种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对财产的归属达成协议;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后对婚前财产的归属达成协议。) |
受理条件 |
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应向双方或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涉及不动产的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
申请材料 |
(1)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或证明人; (2)财产凭证(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3)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本处可代为拟定); (4)其他与协议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 (5)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出证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15个工作日;我处提供便民服务,在资料齐备的情况下现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
收费标准 |
按川发改价格〔2017〕310号文件执行 |
备注 |
(1)此公证需协议双方共同申请并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申办; (2)所需提交的资料如无特别注明,均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