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状况公证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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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事项 |
婚姻状况公证(婚姻状况是指当事人的未婚、结婚、离婚、丧偶及未再婚的情况。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包括:已婚公证、离婚公证。结/离婚证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持有的结婚证/离婚证予以证明的活动。) |
受理条件 |
办理婚姻状况公证,应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证件取得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
申请材料 |
已婚、结婚证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夫妻双方户口簿; (3)结婚证; (4)民政部门的结婚登记申请表复印件; (5)其他与婚姻状况有关的证明材料; (6)结婚证彩色照片(合照)(备注:办理《结婚证》公证无需提交照片); (7)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出证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15个工作日;我处提供便民服务,一般情况5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加急情况2个工作日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
收费标准 |
按川发改价格〔2017〕310号文件执行 |
备注 |
(1)此公证事项可由近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代为申请办理(需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 (2)所需提交的资料如无特别注明,均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