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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公证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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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事项

房屋租赁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的申请,对相互之前达成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受理条件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即只能申请办理成都市的不动产。

申请材料

房屋租赁合同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等。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须提供经公证机构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二)申请人为法人:

  1、公司的营业执照;

  2、如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需提供其身份证;

  3、如授权他人办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及受托人身份证;

  4、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5、最新工商局查档的公司章程;

  6、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三)房屋权利凭证(如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房屋租赁合同;

  (五)根据公证事项的具体情况提供与房屋租赁合同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六)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出证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1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收费标准

按川发改价格〔2017〕310号文件执行

备注

(1)请公证申请人自行携带其他有照片的有效证件以备审查,如:居住证、驾照、社保卡、护照等。(2)所需提交的资料如无特别注明均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3)该公证需合同双方共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