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公证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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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事项 |
出生(证)公证[出生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在我国出生的法律事实(包括父母的基本情况)予以证明的公证。出生证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持有的“出生医学证明”予以证明的公证。] |
受理条件 |
办理出生(证)公证应向户籍所在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
申请材料 |
(1)身份证、户口簿;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护照; (2)出生证; (3)2寸白底彩照,办理出生证公证无需提交照片; (4)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需提供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 (5)视情况提供反映出生事实的其他证明资料,如独生子女证,住院分娩资料、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资料(加盖档案保管单位的印章)、计划生育服务证等; (6)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出证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15个工作日;我处提供便民服务,一般情况5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加急情况2个工作日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
收费标准 |
按川发改价格〔2017〕310号文件执行 |
备注 |
(1)此公证事项可由近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代为申请办理(需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 (2)所需提交的资料如无特别注明,均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